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的新变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对原《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进行修订。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本标准。
本次修订工作强化了标准的规划内涵及特点,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变更标准名称及适用范围。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名称改为《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到城乡地区。
2调整分类、规模与内容。适应我国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完善了城乡养老设施的分类、配建指标与设置规定,深化了乡镇地区养老设施配置的相关内容。
3衔接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整合了有关养老设施的名称,完善了城乡养老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4精简了与相关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重复的内容。
本标准修订后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分类、规模和内容;4布局与选址。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规划实践,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36-37楼;邮政编码:210005)。
本标准主编单位: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1 总 则
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保障城乡养老设施用地规模和空间合理布局,规范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建设。
1.0.3 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2 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综合配套的原则;
3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满足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
4 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学习教育等方面综合或专项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institution-basedfacilitiesfor 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的全托型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及老年养护院等。
2.0.3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community-based facilities forthe elderly care
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型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
2.0.4 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public activity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日常公共活动的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
3 分类、规模和内容
3.1 分类
3.1.1 城乡养老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类。
3.1.2 城乡养老设施的分类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养老设施分级分类配建表
设施类型
|
设施名称
|
城市地区
|
乡镇地区
|
城市生活圈
|
十五分钟生活圈
|
十分钟生活圈
|
五分钟生活园
|
镇区、乡集镇
|
村庄
|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
|
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等
|
—
|
▲
|
—
|
—
|
▲
|
—
|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等
|
—
|
—
|
▲
|
△
|
▲
|
▲
|
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
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等
|
▲
|
▲
|
—
|
▲
|
▲
|
△
|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城乡养老设施配建内容可根据城乡社会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2 配建指标与设置要求
3.2.1城乡养老设施中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总床位数量,应按城乡老年人口不少于40床/千名老人的指标计算。
3.2.2 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按规划城乡常住人口规模和老龄化水平核计,人均用地宜按0.37-0.81m2的标准控制。
3.2.3 城乡地区根据服务区域和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设置相应规模的养老设施,其单项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3-1、表3.2.3-2和表3.2.2-3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2.3-1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
常住人口(万人)
|
配建规模及要求
|
配建指标
|
建筑面积(m2/床)
|
用地面积(m2/床)
|
城市地区
|
4.5-7.2
|
(1)一般应配建300-700床位;
(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300床左右,不宜大于500床
|
≥40
|
25-50
|
乡镇地区
|
>5
|
(1)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并应满足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
(2)十五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不宜大于500床
|
≥40
|
30-60
|
3-5
|
(1)一般应配建200-50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100-300床, ,不宜大于500床
|
1-3
|
(1)一般应配建70-300床位;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
(3)每处规模宜50-150床
|
≤1
|
(1)按照乡镇总床位预测数量配置;
(2)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处,宜与社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
|
注:1.各地可根据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对配建规模予以相应调整。
2.乡镇地区常住人口规模分级按照乡镇行政管辖范围计算。
表3.2.3-2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
常住人口(万人)
|
配建规模及要求
|
配建指标
|
建筑面积(m2/处)
|
用地面积(m2/处)
|
城市地区
|
1.5-2.4
|
(1)每个十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1085-1200
|
750-1500
|
0.5-1.2
|
(1)每个五分钟生活圈宜配建;
(2)宜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600-1000
|
500-1200
|
乡镇地区
|
镇区、乡集镇
|
>3
|
(1)每个十分钟生活圈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1085-1200
|
900-1700
|
1-3
|
(1)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不少于10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750-1085
|
650-1500
|
≤1
|
(1)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
300-500
|
300-700
|
村庄
|
>0.1
|
(1)每个行政村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不少于5张中午休息简易床位;
(3)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降低
|
200-350
|
170-500
|
表3.2.3-3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配建要求及指标
服务区域
|
常住人口(万人)
|
配建规模及要求
|
配建指标
|
建筑面积(m2/处)
|
用地面积(m2/处)
|
城市地区
|
全市
|
(1)每座城市应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5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应设置1处区级设施,30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应分2处设置;
(2)应附设大于6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1000-5000
|
2000-10000
|
4.5-7.2
|
(1)每个十五分钟生活园应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4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1200-1800
|
2400-3600
|
0.5-1.2
|
(1)每个五分钟生活圈应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1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500-800
|
600-1000
|
乡镇地区
|
镇区、乡集镇
|
>3
|
(1)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3)常住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宜按十五分钟生活园设置
|
1000-1500
|
2000-3000
|
1-3
|
(1)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1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500-1000
|
1000-2000
|
≤1
|
(1)应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1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
300-500
|
600-1000
|
村庄
|
>0.1
|
(1)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至少设置1处;
(2)应附设大于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
(3)常住人口不足0.1万人的村庄,其配建指标可适当缩减
|
200-300
|
250-500
|
注: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计算可包含满足休闲活动开展的绿地面积。
3.2.4 城市及乡镇旧区养老设施的配建要求及指标应满足养老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3.2.3-1、表3.2.3-2和表3.2.3-3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2.5 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的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城市及乡镇旧区可酌情提高,但不宜大于35%。容积率不宜大于1.5。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并应符合消防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2.6 独立规划建设的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不宜低于40%,城市及乡镇旧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30%。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 局
4.1.1 城乡养老设施布局应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以及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尊重居民文化生活习俗,宜与各地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合理布局。
4.1.2 城乡养老设施宜与其他服务设施统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等设施邻近设置。
2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3 城乡养老设施与其他功能综合设置时,应满足卫生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1.3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应根据养老床位需求和方便管理的原则,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
2 乡镇地区应以乡镇管辖范围为单元设置。
3 规模大于300床位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4.1.4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应结合十分钟生活圈、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2 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1.5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区应结合城市规模、十五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其中,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100万、20~50万、20万以下的城市(区)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服务半径分别不宜大于10km、6km、4km、2.5km,十五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的社区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服务半径分别不宜大于1000m、500m。
2 乡镇地区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及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级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2 选 址
4.2.1 城乡养老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
4.2.2 城乡养老设施应选择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和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的地段布置,有条件的地区宜布置在与医疗康复设施交通联系便捷的地段。
4.2.3 城乡养老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布置,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但应避开对外公路、快速路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等地段。
4.2.4 城乡养老设施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的生产储运等用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养老机构基本标准》GB/T29353
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5、《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6、《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7、《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
GB 50437-20XX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当前我国社会对养老设施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持续增长。虽然我国城乡地区的养老设施得到不断完善,然而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的建设仍然存在用地规模无法保障、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指导城乡规划与建设过程中的养老设施配置,保障城乡养老设施的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和建设,有效规范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质量,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需求,促进城乡养老设施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贯彻我国规划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本标准立足城乡全覆盖,与城乡规划相协调,适用于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建设。
1.0.3 本条明确了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城乡地区进行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城乡养老设施是城乡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应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空间布局满足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并且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布局。
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存在年老体弱、行动迟缓、步履蹒跚等生理特点和内心孤独的心理特征,因此对环境的要求比普通人更高,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满足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过去城乡养老设施主要作为社会福利设施,对其经济效益考虑相对较少。当前我国城乡养老设施投资呈现多元化趋势,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因此,提出“三个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0.4 我国已出台了诸多与养老设施相关的技术标准,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城乡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因此,除了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和遵守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 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标准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本次标准修订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相关标准衔接,明确了城乡养老设施是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用地分类上包含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服务设施用地中与养老设施服务内容一致的用地类型。
3由于城乡养老设施现有的名称很多,本标准术语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并与《养老机构基本标准》GB/T2935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等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等名词术语,为避免重复解释,取消了相关标准已有定义的名词术语。
4机构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的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会上的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老年养护院,以及符合机构养老照料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中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服务属性)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功能为主,不包含作为居住建筑属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以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等功能为主。
5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指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上门照护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以及符合社区养老照料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其主要服务对象为轻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以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等功能为主。
6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对象为自理老人,以文化娱乐、康体健身、学习教育等功能为主,包括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以及符合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术语定义的其他养老设施。
3 分类、规模与内容
3.1 分类
3.1.1为了适应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本标准按照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进行综合分类,将城乡养老设施分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类。其中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和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为基本类养老设施,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是对基本类养老设施的补充。考虑到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主要依托社区(村庄)提供服务,因此将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照料服务设施统一归类为社区养老照料设施。
3.1.2由于我国城市和乡镇在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组织、公共服务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标准立足我国国情,根据各类养老设施基本服务功能及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和城乡差异,对接和协调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等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城市地区和乡镇地区采取差别化的分类配置引导。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我国各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养老观念和养老需求也不相同。发达国家养老床位为40~80床/千名老人,我国现状已经超过30床/千名老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床,同时国内有些城市基于当地老龄化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也提出了每千名老人40~60床的目标,故本次修订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千名老人养老设施床位指标,同时为了适应不同地区的老龄化水平和养老需求差异,将为城乡老年人口提供服务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总床位数量标准确定在不少于40床位/千名老人。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的不同,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千名老人床位数量。
考虑我国老年人口高龄化现象日趋明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越来越多,残疾老年人逐年增加,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能失智老年人口数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但不宜低于30%。
3.2.2为了提高标准在城乡养老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适用性,本标准对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进行了控制。根据规划城乡常住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老龄化水平、千名老人床位指标、养老设施配建指标及相应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等要求,推算城乡养老设施人均用地指标标准,并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相衔接,确定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按人均用地按0.37-0.81m2的标准控制,其中城乡机构养老照料设施一般人均用地0.19-0.55m2,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一般人均用地0.09-0.13m2,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一般人均用地0.09-0.13m2。各地在建设过程中,城乡养老设施总用地指标及内部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2.3本标准为了适应我国城乡差异的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国内外资料的对比,以及对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衔接和协调,按照不同服务区域和常住人口规模,分别对各类城乡养老设施的配建规模、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等指标予以量化。
1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床位规模的确定:根据城乡老龄化水平、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和乡镇人口规模、服务效率及经济合理性等综合确定。
(1)城市地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的十五分钟生活圈常住人口规模4.5-7.2万人作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基本养老单元进行控制。
(2)乡镇地区:对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全国乡镇(不含街道)平均人口规模为2.7万人,其中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乡镇占11.9%,3~5万人占18.5%,1~3万人占45.4%,小于1万人占24.2%.综合考虑乡镇人口规模差异,将乡镇地区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配建规模按照>5万人、3~5万人、1~3、≤1万人四个级别进行控制。
(2)根据全国老龄化水平预测,至2020年、2030年全国老龄化率将分别达到17.8%、25%左右,并按照千名老人养老床位不少于40床的发展目标测算,则至2020年、2030年每万人常住人口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床位分别至少需要70床、100床。按照每万人常住人口的养老床位需求预测,确定各级别常住人口规模的一般床位配建规模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老龄化率和千名老人养老床位指标,合理确定各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街道)、乡镇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规模。
(3)根据有关国际研究经验,无论是从经营管理、专业化角度,还是老年人宜居舒适度角度,养老机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床位不是越多越好,为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综合效益,单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规模建议以300床左右为宜,不宜超过500床。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街道)或乡镇养老床位规模需求超过500床的宜分点设置,常住人口规模不足1万人的城市居住区(街道)或乡镇,宜与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合并设置,以提高综合效益。
2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综合建筑面积的确定:国内现状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建筑面积多为25~45m2/床之间,日本同类设施建议值为33 m2。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养老院单床综合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40m2;《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规定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42.5~50m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规定养老院人均建筑使用面积25m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规定养老院和老年养护院单床建筑使用面积应大于等于27m2,折合单床综合建筑面积约为40m2。综合研究考虑,本标准确定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综合建筑面积按照40m2计算。
3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用地面积的确定:根据建筑密度、容积率及单床建筑面积推算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单床用地面积。参考全国城乡养老设施现状容积率水平,考虑到各地区用地紧张程度不同,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本标准对城市地区和乡镇地区的单床用地面积分别按照0.8~1.5、0.7-1.2的容积率计算确定。
4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配建规模及配建指标的确定:考虑到社区养老照料设施主要是提供居家养老的基础性服务,同时全国城市社区和村庄对养老服务需求量大面广,本标准对城市地区、镇区(乡集镇)和村庄分别确定。其中,城市社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的十分钟生活圈常住人口规模进行设置;乡镇地区按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分镇区(乡集镇)和村庄分别进行设置,镇区(乡集镇)的设置与《镇规划标准》GB50188进行协调,按照>3万人、1~3万人、≤1万人的人口规模分级设置;村庄按照满足基本养老照料功能的需要确定。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与相关标准进行衔接,根据人口规模、设施基本功能用房配建要求确定。社区养老照料设施用地指标,根据建筑密度、容积率推算确定,其中城市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的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容积率按照0.8~1.5计算,镇区(乡集镇)和村庄容积率按照0.7~1.2计算。
5 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配建规模及配建指标的确定: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内开辟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生理需求,老年人日常文化服务应下沉到十五分钟生活圈的基层文化设施,市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城市中心城区的老年人以及起到全市(区)老年人文化活动阵地的作用。本标准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镇规划标准》GB50188相衔接,确定了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的分级设置要求,城市地区按照城市(区)、十五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对应的人口规模分三级设置,对市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50万人口和30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的区级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提出了设置要求;乡镇地区的镇区(乡集镇)按照>3万人、1~3万人、≤1万人的人口规模分级设置,村庄按照满足老年人基本文化活动和学习教育功能的需要确定。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与相关标准进行衔接,根据人口规模、设施基本功能用房配建要求确定。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由于对室外活动场地要求较高,因此按照0.5~0.8的容积率计算确定用地面积。室外活动场地在面积计算中可包含满足休闲活动开展的绿地面积。
3.2.4考虑到城市及乡镇旧区人口密度大、用地紧张,在该地区进行养老设施规划建设时,可酌情降低相关指标,但不应低于表3.2.3-1、3.2.3-2和3.2.3-3中相应指标的70%,以满足基本功能的需要。
3.2.5为保证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提出限制要求。结合全国广泛调研,考虑城乡养老设施现状建设实际情况,本标准提出建筑密度采取新旧区差别化的控制要求,一般地区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考虑城市及乡镇旧区的实际建设难度,可酌情提高,但不宜大于35%;考虑到我国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为了节约用地,将城乡养老设施容积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控制要求,但不宜大于1.5。另外,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建筑的高度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并应符合消防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2.6独立规划建设的城乡养老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指标主要根据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要求提出。由于老年人对绿化环境要求较高,本标准对绿地率的控制提出了较高的控制要求,并考虑城市及乡镇旧区实际建设难度,提出新旧区的差别化控制要求,其中城市及乡镇旧区不应低于一般生活区的控制要求。城乡养老设施场地一般除建筑占地、道路、室外铺装地面等,均应绿化。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局
4.1.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为东部与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以及城市与乡镇的差异。考虑到城乡养老设施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与各地社会治理体系关系密切。因此,提出城乡养老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口的分布及各地社会治理体系的特点,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分类合理布局。
4.1.2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以及集约高效、方便使用和设施共享需要,城乡养老设施布局宜与医疗、文化、公园绿地等设施综合设置。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是为生活需要长期照料的老年人设立的,对医护、环境要求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可邻近或联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园绿地设置,以更好的满足老年人需求。
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属于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组成部分,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并相兼容,因此,为达到经济节约适用、社会效益明显、方便老人使用的目的,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宜与同级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合并设置,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绿地等综合设置。
考虑到城乡养老设施与其他服务内容在服务对象、服务功能上存在差异,故在综合设置时,应保持其功能布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满足老年人所需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4.1.3由于我国城市和乡镇地区在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及空间分布上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城乡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布局应与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单元规模及人口分布特征相协调,便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分区分类进行规划配置和管理。
城市地区人口规模较大,应结合行政管理、城市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进行分区设置,充分发挥机构养老照料设施的服务效率和综合效益。
乡镇地区一般人口规模较小,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应以乡镇为单元集中布局。
考虑老年人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4.1.4社区养老照料设施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社区范围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为方便老人使用和设施管理,宜均衡布局。
城市地区的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社区管辖范围等综合因素均衡布局,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乡镇地区由于社区(村庄)人口较少、空间分散,社区养老照料设施布局应结合镇区(乡集镇)、村庄管辖范围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1.5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的布局按照城市中心城区、城市社区、乡镇的不同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等综合因素,集中与均衡布局相结合。市(区)级的城市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服务中心城区的老年人以及起到全市(区)老年人文化活动阵地的作用,宜集中布局。城市社区、乡镇及村庄级别的社区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主要为满足老年人日常文化活动和学习教育,宜均衡布局。
4.2 选址
4.2.1以满足老年人在安全和体能方面的需要,城乡养老设施应选择在地形平坦的地段布置,严禁选择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风险高的地段。考虑到老年人对自然,尤其是对阳光、空气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城乡养老设施应尽可能选择在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的地段。
4.2.2为了保障城乡养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服务,选址地段应具备基本公共服务和较好的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设施条件。
4.2.3城乡养老设施选址要考虑老年人的出行需求特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捷、方便可达的地段,宜临近公交、轨道交通站点设置,以满足老年人由于体力不支和行动不便带来的乘车需求。特别是机构养老照料设施,还要考虑子女与入住老年人探望联系的方便。从调查资料中分析,子女探望老人不但应有便捷和方便可达的交通,而且所花的路途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左右为最佳,这对城乡养老设施的入住率具有重要影响。从安全和安静的角度出发,城乡养老设施也应避开临近对外交通、快速干道及交通量大的交叉路口路段。
4.2.4老年人身体素质一般较差,对环境的敏感度也很高,因此在选址城乡养老设施时,应特别考虑周边环境情况,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及储运用地,并应处在以上不利因素的上风向,且距离上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