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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责任编辑:深圳市润腾发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09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要点研读

    (一)6大“强条”

    《标准》的第4.2.45.1.25.6.45.6.66.5.37.2.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六条强制性内容如下:

    1、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4、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6、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二)4大亮点

    经梳理发现,与原规范相比,此次修订有以下亮点。

    1.变更原规范名称

    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提出,不仅明确了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此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2.完善编制目的和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增加了“健康”和“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了“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

     

    3.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

     

    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

    4.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

    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相应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在其他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比如“调整日照标准”“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修订版)要点研读

    (一)2018版建规最大的改动就是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界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1.1条文说明,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2.0.2,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根据2.0.3,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二)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范条文要求(24条)

    15.1.1 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

    25.1.3A【强条】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5.1.8老年人照料设施三级耐火等级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4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 大于 54m;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 2 层。

    5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 条的规定。

    65.4.4B 【强条】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75.5.8【强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老年人照料设施不能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85.5.13A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宜在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95.5.1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105.5.15【强条】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不符合放宽要求。

    115.5.17【强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 5.5.1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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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36.2.2【强条】附设在建筑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46.7.4A【强条】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57.3.1【强条】 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

    168.2.1【强条】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78.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188.3.4【强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8.4.1【强条】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 消防广播。

    2010.1.5【强条】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0h

    21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210.3.2【强条】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 lx

    2311.0.4【强条】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住宿部分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24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11.0.7条规定【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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